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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企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固原益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1 08:15:53

从现在的政策来看,公司是注册容易注销难,有很多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经济环境问题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就无法维系下去。这种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直接注销,有的公司也会选择通过零申报的方式来维持一段时间。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零申报超过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公司会被纳入税务异常。而一旦企业陷入税务异常就无法顺利注销。所以小编还是建议企业不经营了抓紧时间注销。零申报公司与一般公司注销的流程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详细的注销流程如下:

1、注销登报公告根据工商局要求在指定报纸发出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公示45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持公司以下资料前往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和分公司的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办理注销登记的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公告等。

2、税务注销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申请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股东会决议;书面申请;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未缴销的发票;发票领购本等;清算报告;增殖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进项抵扣凭证、有关合同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要注意的是在未办结税务注销之前,公司都是正常经营状态,仍然需按时申报纳税。

3、工商注销提供以下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报告;注销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指定委托书原件;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公章。申请通过后可领取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4、银行注销还需要办理银行注销,到相应银行按要求提交资料即可完成。

5、注销印章携带公章、刻章登记卡以及法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即可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因此,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形式上看,地理标志是由一个地名(产地)加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如“烟台苹果”、“信阳毛尖茶”、“镇江香醋”。但是,并非任意一个产地名加一个通用名称就能构成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地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水流、气候、地貌等自然条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历史因素决定的。

比如烟台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其能够生产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苹果。但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因此,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的话全国都是一样的手续,

2,全部都是由我们把资料提交到中国商标总局去审核通过的,

3,希望我能帮到楼主,完成商标申请。

代办固原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首先,在企业上标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个人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副本,清晰的商标徽标。2,公司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清晰的商标徽标。

第二,企业商标注册与个人商标注册的区别:(1)商标所有权不同。如果公司破产,商标将无效。个人的名字没有这样的问题。(2)商标注册通知: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使用特定品牌名称和品牌徽标的专有权。此商标名称和徽标受法律保护,没有其他公司可以模仿。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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