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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商标续展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固原益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4 08:22:43

经常有客户这样咨询:企业的商号和商标必须一致吗?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辰联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老字号是个特殊的东西,大概相当于现在的驰名商标,因为以前并没有商标概念,字号实际包含了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当我国推行商标制度后,在原来字号的基础上多出了另一个权利——商标权,而且商标的价值与作用显然要比字号大。当老字号被国有化后,保留的只是商号,商标法颁布后,商标权成为一个无主的权利,现实的情况基本是谁先申请就归谁。

于是商标和商号就被分离在不同人手中,但是商标与商号是天生的一对兄弟,合则亲如一体,分则成为仇敌。老字号被国有企业一直延续使用,使老字号历经几代人仍然没有被消费者遗忘,才使得该老字号被注册成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个价值实际是使用字号的企业带来的,当然不能因为抢先注册了商标,就可以将其他人的工作成果独享。所以解决老字号商标与商号的纠纷显然不能以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来判决赔偿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认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商号权时要求较高,不仅在先商号要有较高知名度,该商号下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行业,而且还要求商标标识与商号高度近似,一般讲这一近似度往往要高于商标标识近似的要求。所以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

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固原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已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且其所属国已同中国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可以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4、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规定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受理不授权的7个原因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①②③之一的;

2.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3.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4.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5.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6.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7.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商标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是具有专属性的,商标权只能由商标权人使用,保护商标对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商标权?

1、正确使用商标。不要使商标与商品的通用名称相混淆。如“阿斯匹林”(Aspirin)开始是药品的商标,但后来逐渐成为消炎药的通用名称,它就不能作为商标再受到保护。为突出商标,可使企业名称与商标相一致。由于商品包装上都要注明生产者名称,这样也有利于消费者选购,现在不少企业也是这样做的。

2、分清商标转让类别。商标转让主要分为全部转让和许可使用,全部转让实际上就是出售,转让后原企业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所以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一般不应出售。许可使用包括独占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前者指只转让给一家使用,因而相应地转让代价要较高。对受让的厂家应注意,商标虽然转让了,但原产地不会转让。如国内有一些生产日本名牌彩电的厂家,虽可以使用那些著名的名牌,却不能注明是“日本制造”,因而实际商标价值与原商标是不能等同的。

3、对假冒商标要及时依法打击。越是名牌,假冒商标的危害很大。既会损害被假冒商标的信誉,也响本企业产品销量,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刑法》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除了是公民外,还可以是单位,对假冒企业要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出口商品商标被侵权的,应依据《巴黎公约》来寻求国际司法保护。

在这里就会有很多人混淆了,要不就认为,注册商标就是品牌,这很显然是个误区。那么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商标和品牌的概念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就是标志。所以,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看得见的。而品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识别的心智概念来表现其差异性,从而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占据一定位置的综合反映。

简单地讲,品牌就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所以,品牌是无形的,是人们的一种认知、认可的意识。

第二、两者认定主体、认定时间以及影响力上的区别

各省市著名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认定主体、认定时间、认定的影响力三个方面。

1、认定主体的不同。各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各省市工商管理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是国家商标局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主体是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

2、申请认定的时间与所花费金钱不同。在时间和金钱上,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时间最短,其次到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时间和金钱花费最多的是中国驰名商标。

3、申请认定的影响力有所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在法律的保障、对企业知名度的宣传及消费着的信任度上都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认定;其次到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产品的宣传上,在法律保障上的效力比中国驰名商标稍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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